石家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占新增住房3成

石家庄市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发展目标:占新建住房3成以上

 

“十四五”期间,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保障对象:主要面向新市民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积极推进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采取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实物配租优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配租,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不予补贴。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辖区住建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略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对未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过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承租盘活方式筹集的市场租赁住房,并备案的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予以保障。补贴标准为:1-2人家庭,每月补贴90元;3人及以上家庭每月补贴150元。实施租赁补贴保障最长为5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所承租房源未在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房源筹集:不超70m²小户型为主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对于户型面积,《实施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规定,要合理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m²的小户型为主。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时还提出了要确保住房品质。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021年12月10日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