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一售楼处偷拍17万张人脸,被罚8万元
日前,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市区一售楼处违法采集人脸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开出了8万元罚单,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今年8月,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在其负责销售的售楼部现场的多台摄像头中,有4台摄像头的外观与平常的安防摄像头明显不同,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
执法人员随即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登录系统后台进行查看。果然,在营销部办公室电脑的系统后台中,执法人员找到了被“摄像头”(人脸抓拍机)记录下的人脸头像,其中就包括了执法人员刚才进入售楼部时的头像,数量达17万余张。执法人员立刻固定证据,并对相关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为促进销售,该公司开展了老带新奖励、中介分销转介营销活动,并于2020年12月通过安装摄像头人脸抓拍系统,识别区分现场访客的来源。
每当有来访人员到达售楼处,4台人脸抓拍机就会抓拍记录下来访者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
在消费者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会通过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和再次人脸识别,使用人证一体机或微信人证核验小程序匹配出其首次到访时间、到访次数等信息,用来区分购房者的来源渠道,并据此与分销商或推荐人结算佣金奖励。
自2020年12月起,该售楼处开始在人脸抓拍摄像头下方悬挂“为保证您的权益不受侵害,本售楼处已安装视频采集设备,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温馨提示告示牌。但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
执法人员也随机抽取了部分购房者了解情况,他们均表示对个人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毫不知情。
该公司在其售楼处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采集人脸信息的过程也未经消费者同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并罚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