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实现更高质量住有所居

        “十四五”期间,河北省将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全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导向,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住有所居。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大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住房供应分为两个体系,一个是住房市场体系,包括商品房和市场租赁住房。一个是住房保障体系,包括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

 

  “十三五”期间,河北省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2944.1亿元,商品住宅销售面积2.65亿平方米,对改善城市面貌、提升人民居住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建成公租房46.7万套、经济适用住房63.1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4.5万套、棚户区改造住房183.6万套,发放租赁补贴15万户,对城镇户籍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

 

  “十四五”期间,在完善住房市场体系方面,河北省将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全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按照省管市、市管县分级管理模式,压实城市主体责任。城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实施分类精准调控。根据城市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研判,做好住房供需双向调节,科学测算住房需求,合理安排住房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加强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科学分析研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加强省级监控指导。充分发挥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间政策研究会商,从土地供应、住房保障、市场管理、金融财税等方面,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对城市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各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完善预警机制,对市场出现异动,及时进行提示预警,指导其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确保市场运行平稳。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在税收等方面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类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引导个人出租闲置住房。探索完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指导石家庄市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市场主体培育、市场监管等方面可复制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进行推广。

 

  ■大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从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多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方面,河北省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场化理念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其他城市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规范发展公租房。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支持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市和雄安新区,通过集中新建、购买或在商品房中配建等方式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完善公租房准入退出、后期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公租房小区智能化管理,保障公租房安全使用。

 

  ■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房。指导雄安新区发展共有产权房,吸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员。支持其他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地区以及房价较高、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的城市探索发展共有产权房。

 

  ■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因地制宜,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合理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优化户型设计,同步做好安置房小区及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征收补偿协议建成交付。“十四五”期间全省计划改造棚户区31万套。


2021年10月1日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