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石家庄市广告从业者的“一封信”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广告法法规宣传活动的通知》工作要求及市局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房地产、教育培训、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利用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营销宣传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的广告。

 

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人有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包括在广告中宣称或者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情形。

 

三、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广告。

 

六、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的广告。

 

七、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恶俗营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广告。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其他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等内容的广告。

 

给石市校外培训机构的“明白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河北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校外培训机构领域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三、不得利用中小学、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五、不得利用学员中考、高考成绩,炒作学员等级证书、学生排名、学校排名,及明示或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2021年9月13日 08:22